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0232号
原告:郁某,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
原告郁某与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原告郁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郁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瑶
审 判 员 周恒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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