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成功案例 >

郁某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1-1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0232号
原告:郁某,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
原告郁某与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原告郁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郁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瑶
审 判 员  周恒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尹某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
下一篇:上海宇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谷某某特许经营


咨询热线

15821897698

姜南律师

立即咨询

扫一扫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