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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1-10
2015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1、私募基金募集、运作中应按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信息披露。
 
2、托管人对披露信息有复核义务。
 
3、私募信披禁业绩预测,禁违规使用最佳、最大等词语。
 
4、私募管理人内部必须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基金合同(含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应与募集中的信披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
 
6、信披违规将受处罚。
 
2015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意见稿:
 
一、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信息应与基金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募集期间,应在募集说明书或宣传推介资料中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
 
2、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3、基金的投资信息
 
4、基金的募集期限
 
5、基金的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7、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介绍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信息。
 
基金合同应当与募集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有不一致的,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二、基金运作期间应按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运作期间,应作如下披露:
 
(一)披露频度要求
 
1、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单支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披露一次
 
2、季度报告应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投资组合情况等
 
3、年度报告应自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
 
(二)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
 
1、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三)重大事项披露
 
以下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变更
 
8、触发巨额赎回
 
9、存续期变更或展期
 
10、发生清盘或清算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
 
13、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其他被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合同应当对信披做明确约定:
 
基金合同(包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五、披露的义务主体和披露对象: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披露对象。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建立信披管理制度:
 
信披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信披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信披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渠道等
 
2、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3、追责机制和处理措施。
 
信披文件保存不少于10年。
 
七、违规信息披露责任:
 
违规信息披露被分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不当披露”“严重违规披露”三种情况,均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规定了加重处分的情形。
 
八、实施与适用:
 
根据征求意见及起草说明,该信披制度为行业自律规则,对基金业协会会员适用。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请向基金业协会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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