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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1-14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8601民初3765号
原告:陶某,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955号某地方。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陶某与被告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陶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陶某负担。
审判员  沙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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