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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浙江某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1-1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3民初528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施丹薇
 
人民陪审员  王琳艳
 
人民陪审员  方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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